(2015)贵刑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覃自忠抢劫、故意毁坏财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覃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841号罪犯覃自忠,捕前职业农民,系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藤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4日(2009)藤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自忠犯抢劫、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2010年3月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2012年7月31日获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0月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平南监狱认为,罪犯覃自忠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检(平)减意(2015)17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向本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覃自忠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但执行机关在对该犯提请减刑时并没有从严掌握,而是按照改造表现和奖励分数给予最高的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覃自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2年度表扬,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累计奖励分87.8分。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是累犯。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覃自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覃自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