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35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甲,农民,住云南省罗平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陈茂坤,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汤憬镕,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3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4日中午,被告人罗某甲与前妻张某在儿子罗某乙租住的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洋头村出租房内吵架,被告人罗某甲趁张某不注意,盗走张某放在出租房的行李包内的1部手机和1张银行卡,随后被告人罗某甲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邮政储蓄所盗取走银行卡里的人民币35000元。另查明,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罗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赔偿失主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甲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收条、谅解书、民事调解书,失主张某的陈述,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甲赔偿失主张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张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且归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莉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邱丽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