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诉XX龙、马世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米脂县电力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贺某某。被执行人马某某。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与贺某某、马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米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已将本次申请标底4.658658万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99元,由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督字第00007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党永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