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民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白XX、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白XX,赵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负责人赵XX,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XX、赵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3)魏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又以其与白XX达成和解并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系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信宏敏审 判 员 支伟泉代理审判员 彭志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