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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执行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泉与被执行人刘用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泉,刘用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行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吴泉,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欧存华、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用棉,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泉与被执行人刘用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3)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中,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诉讼保全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用棉名下的坐落在平潭县潭城镇的房产一套,期间被执行人刘用棉向申请执行人吴泉提出其孩子正值高考之际,希望能暂缓执行拍卖其住房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表示在不解除对刘用棉此处房产查封的前提下,同意其暂缓拍卖的请求,并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岚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佘 坚审判员 林孟斯执行员 陈少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州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