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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