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133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刘沛泉,山东师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苏江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春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