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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铖与邝德武、杨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铖,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66-1号申请执行人:杨铖。被执行人:邝德武。被执行人:杨国平。被执行人:杨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杨铖与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0)阳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邝德武、杨国平、杨建平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勤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