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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速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与马占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与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马占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速初字第218号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连成,男,汉族,退休职工。被告马占元,男,成年人,汉族。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占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戴曦晨依法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占元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9月26日,王忠祥在我公司赊购30背伏收割机一台,价格为41000元。分两次交款20000元,尚欠21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赊购款。被告马占元为王忠祥提供担保。因王忠祥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占元承担给付车款本金21000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的保证责任。被告马占元未答辩。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买卖合同书1份。证明王忠祥在我公司赊购30背伏收割机一台,价格为41000元。分两次交款20000元,尚欠21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赊购款。被告马占元为王忠祥提供担保。过期结算应支付违约金从赊购时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被告马占元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本院视其放弃质证权利,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及确认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王忠祥在原告处赊购30背伏收割机一台,价格为41000元。分两次交款20000元,尚欠21000元,双方约定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赊购款。被告马占元为王忠祥提供担保。过期结算应支付违约金从赊购时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现原告要求被告马占元承担保证义务,给付原告欠款本金21000元及利息。结合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马占元自愿为王忠祥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提供担保,在王忠祥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被告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王忠祥应于2013年11月30日前给付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赊购30背伏收割机款21000及利息。王忠祥至今未给付,故被告马占元应对原告承担给付30背伏收割机款21000及利息的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忠祥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原告农机款,王忠祥不履行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被告马占元应承担保证责任。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马占元给付欠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未超出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故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请的利息数额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计算,即从赊购时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占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镇赉县双锋农机有限公司30背伏收割机款2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被告马占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代理审判员  戴曦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爽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