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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国平、赵贤池与赵贤池、许松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平,赵贤池,许松龄,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陆国平。委托代理人:朱华荣,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贤池。被告:许松龄,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贤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平诉被告赵贤池、许松龄、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国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