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国平、赵贤池与赵贤池、许松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国平,赵贤池,许松龄,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300号原告:陆国平。委托代理人:朱华荣,浙江金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贤池。被告:许松龄,被告: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贤池。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国平诉被告赵贤池、许松龄、浙江和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国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和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国平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倪 泓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胡梁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