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诉陈晓龙、费忠、吴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民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梨树县梨树镇。法定代表人杜春伟,理事长。被执行人陈晓龙,男,满族,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费忠,男,满族,农民,住本市。被执行人吴国贵,男,满族,农民,住本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陈晓龙、费忠、吴国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陈晓龙、费忠、吴国贵有执行能力时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