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01号原告苗某某,女,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苗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