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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申请执行何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46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79岁,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丙,男,15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甲,46岁,汉族。被申请执行人何某,男,51岁,汉族。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593号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与何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8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764号民事调解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华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