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与何格、何泽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何格,何泽林,姚熙友,韦定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锦绣路*号之一锦绣香江*栋***号.法定代表人:罗远斌。经理。委托代理人:XX刚,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阳,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格。被执行人:何泽林。被执行人:姚熙友。被执行人:韦定才。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格、何泽林、姚熙友、韦定才关于借款合同一案,被执行人何格、何泽林、韦定才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顺通水路运输有限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北民二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青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