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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李鑫,黄慧芳,郑群,连高云,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99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李鑫,男,1976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慧芳,女,1979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郑群,男,1979年8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连高云,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李鑫、黄慧芳、郑群、连高云、上海盈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名义务人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共计7,273,350.52元。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并向五名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五名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查封,暂无法处理,且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执行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宝民二(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须桃根审判员  崔 彦审判员  沈向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余夏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