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常刑执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超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超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217号罪犯刘超龙。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O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1)益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超龙犯贩买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四月四日作出(2001)湘刑终字第5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O二年六月十三日作出(2002)刑复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刘超龙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和二OO七年三月一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和二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三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超龙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2013年被评为优秀学员获奖励分1分。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加热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七次共获奖励分20.4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19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刘超龙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超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超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O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