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向明山与唐春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明山,唐春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法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向明山,鹤峰县容美镇城区水稻良种厂职工。被执行人唐春莲(年),中级教师,鹤峰县容美镇三小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明山与被执行人唐春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94119.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申请人向明山同意被执行人唐春莲偿还80000.00元,下余部分申请人向明山自愿放弃,唐春莲现已支付8000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鹤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鄂鹤峰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斌审判员 胡爱民审判员 邵福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张学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