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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曾令科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令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825号罪犯曾令科,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翠屏刑初第4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令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令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令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5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曾令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令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岺审 判 员  骆 萍人民陪审员  于 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文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