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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韦丹燕等467人与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保国、韦丹燕等,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保字第19号申请人唐保国、韦丹燕等467人。委托代理人韦丹燕。委托代理人唐保国。被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曾凡虎。被申请人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吴智文。申请人唐保国、韦丹燕等467人与被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以后生效裁决得到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申请人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706055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唐保国、韦丹燕等467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志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706055元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 员长  叶 斐人民陪审员  焦 虹人民陪审员  陈妙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