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埇执字第01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杨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陈山,李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433号申请执行人:杨刚,男。被执行人:陈山,男。被执行人:李想,男。杨刚与陈山、李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山、李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刚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山、李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