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1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罗继信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继信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44号罪犯罗继信,壮族族。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作出(2011)桃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继信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9月1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罗继信在服刑之初,表现不稳定,2012年11月和2013年12月分别因动手打他犯和打击报复他犯,受到一次禁闭和累计扣考核分2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缝制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在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三次获奖励分共6分。截止2015年1月共获考核分125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罗继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罗继信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继信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何 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