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运盐执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中条山建筑有限公司侯马水泥厂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条山建筑有限公司侯马水泥厂,武堂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90号申请人山西中条山建筑有限公司侯马水泥厂。被执行人武堂贤,女。申请人山西中条山建筑有限公司侯马水泥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214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堂贤帐户存款三万三千四百二十七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鹏程执行员  文东峰执行员  雷江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