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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0-03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医院与高明英、蒋延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阳市人民医院,高明英,蒋延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简阳��初字第1496号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住址:简阳市医院路180号。法定代表人:刘益民。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明英,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蒋延新,男,汉族,1972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高明英、蒋延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元,由原告简阳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朱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