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与芦君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芦君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初字第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26号。法定代表人王冰,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芦君宁,女,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址山西省阳城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诉被告芦君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杨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