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孙冰茹诉被告冯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332号原告孙某某,女,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商丘市梁园区八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 明审 判 员 张晓旭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司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