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韩斐与张居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斐,张居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召民商初字第55号原告韩斐,女,汉族,生于1984年10月5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告张居勤,女,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2日,住河南省南召县。原告韩斐与被告张居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经审理认为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斐的起诉,本案移送南召县公安机关处理。本案受理费488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吉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沈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