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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滕军与陶维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军,陶维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200号申请人滕军,被申请人陶维群,申请人滕军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人民币250000元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陶维群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岱家山汉黄路33号2单元6楼2号房屋。申请人滕军的担保人邱家云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石化村116门1号房屋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陶维群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岱山街汉黄路33号2单元6楼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省直字第××号,建筑面积66.01平方米);二、查封申请人滕军的担保人邱家云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石化村116门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青字第××号,建筑面积76.46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丹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