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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4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合晟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桐乡市合晟纸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430-2号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立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合晟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龙。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合晟纸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蒙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元,减半收取203.50元,财产保全费263元,合计466.50元,由原告嘉兴市东茂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沈蒙岚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陈秋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