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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宿燕与汤汛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燕,汤汛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104号申请执行人宿燕,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汤汛永,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天台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屯民一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汤汛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汤汛永存款人民币11634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业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余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