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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黄运良与邓丽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5号原告:黄某甲,男,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邓某,女,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建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原告诉称:1993年原告外出务工,于1993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告。由于原告家庭困难,文化水平低,涉世不深,是一个非常不成熟的山村青年,对被告的各方面都不够了解,于××××年××月××日便草率地与被告结了婚,1995年生下一女孩黄某乙,1997年又生下一男孩黄某丙。于1996年建有混凝土结构房屋一座2层半,共84平方米,此后被告便一反常态,经常无理取闹,但原告为了小孩的利益只好忍声吐气,勤俭过日子,希望感化被告,使被告有所转变。不幸的是事与愿违,适得其反,被告变本加厉地驱逐原告离家,不准原告回家吃饭睡觉。因此原告在外租房居住,现已分居四年之久,夫妻之情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房屋属原告的一半判给儿子黄某丙;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由其决定。原告提供户口登记卡、结婚证、(2014)佛南法里民一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被告邓某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婚后双方日渐淡薄,夫妻分居异处多年。原告于2014年4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但因双方关系仍无好转,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告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经过半年后,因双方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而再次起诉离婚,被告则对此离婚诉讼不闻不问,无意挽回婚姻关系,故应认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予以判准。原、被告的子女已经或即将年满18周岁,已经独立生活,抚养问题无需判决。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有房产但无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本院无法判断权利归属,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财产分割费250元(原告已预交),合共4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彭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徐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