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润芳与秦开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润芳,秦开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4620号原告唐润芳,女,汉族,1961年6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秦开伟,男,汉族,1961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润芳诉被告秦开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润芳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润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润芳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凌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