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马金山与芮红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红光,马金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红光,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山,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广华,亳州市谯城区魏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芮红光因与被上诉人马金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芮红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由上诉人芮红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