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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初字第8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6月29日生,汉族。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淮阳路7号。法定代表人史瑞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贾强,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楚郑雷,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系该局副局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郑州市上街区审计局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5日以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甜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