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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民一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余某一等与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一,余某二,董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377号原告余某一,女,2000年4月8日出生。原告余某二,男,2004年12月2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余某三,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系两原告的父亲。被告董某某,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一、余某二与被告董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一、余某二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一、余某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一、余某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某一、余某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超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