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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泰安盛宝胜典当有限公司与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盛宝胜典当有限公司,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盛宝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李邦圣。被执行人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任丽丽,经理。申请执行人泰安盛宝胜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泰安百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岱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岱商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徐 建审判员 王玉琪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杨成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