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敬建与被告戴家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敬建,戴家委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722号原告刘敬建,男,汉族,1968年9月22日生。被告戴家委,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敬建诉被告戴家委欠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告戴家委的户籍地在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南蔡乡范庄村新西组X号,该地不在本院管辖区,属于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赵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