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贾商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与程锦钰、程孝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商初字第00362号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办事处。负责人王波,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珂,该支行职工。被告程锦钰。被告程孝斌。被告李道玲。被告程景玉。被告周萍。被告马朝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诉被告程锦钰、程孝斌、李道玲、程景玉、周萍、马朝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吴支行负担。审判员  夏厚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解梦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