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方春旭与金华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旭,金华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方春旭。被告:金华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双溪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章慧,该中心主任。原告方春旭为与被告金华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良军独任审判。在诉讼中,原告方春旭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春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春旭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韦博英语培训中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春旭负担。审 判 员 李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代书记员 蔡爱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