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夫成与王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成,王文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王夫成,居民。被告王文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成与被告王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无山水口村,属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王夫成起诉的被告王文利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夫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