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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夫成与王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成,王文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2576号原告王夫成,居民。被告王文利,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夫成与被告王文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查明,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无山水口村,属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王夫成起诉的被告王文利地址有误,属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夫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