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民初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林四清与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2791号原告林某某,汉族,1965年12月8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段某某,女,汉族,1962年11月05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林四清诉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林四清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四清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凌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谢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