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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3535号原告余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董永福,湖北省利川市凉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被告黄某甲,男,汉族。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静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永福、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07年11月25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2009年10月16日生育儿子黄某丙。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牢固的婚姻基础;2012年12月,原告因与被告吵架离家出走到娘家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诉请:1.与被告离婚;2.女儿黄某乙随被告生活,儿子黄某丙随原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黄某甲辩称: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争吵不属实,原告跟被告吵架,被告不跟原告吵,原告诉称从2012年12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不属实,2013年9月原告到浙江台州看望被告一起生活了一周。女儿黄某乙的出生日期属实,但办理户口登记时误把女儿黄某乙登记为被告的侄女,儿子黄某丙的出生日期属实,但至今未办理户口登记,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生活,于2007年9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页复印件、婚姻登记档案,被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相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了裂痕,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彼此能够相互尊重,有效沟通,增进理解和包容,双方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本次离婚及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余某某本次要求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及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上诉费,又未获得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救助申请批准拒不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