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执行人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张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法定代表人冯立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爱军,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星泰花园。身份证号22060219820904031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2014)浑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浑民二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