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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邱美良、郑仁汉、蔡映霞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邱美良,蔡映霞,郑仁汉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197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美良,男,1978年4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5年8月30日被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3年9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辩护人陈洪平,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映霞,女,1982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于2010年8月14日被仙游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2015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郑仁汉,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美良、郑仁汉、蔡映霞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美良、蔡映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邱美良犯开设赌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4)仙刑初字第73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若男代理审判员  胡国瑞代理审判员  李启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刘剑晶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