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白立成与董桂同、姚贵海、宋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立成,董桂同,姚贵海,宋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山民一终字第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白立成,男,1980年12月23日生,蒙古族,吉FT08**号出租车所有人,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许岩,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利成,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桂同,男,1975年6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孙铭琴,白山市浑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审被告:姚贵海,男,1967年4月19日生,汉族,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职工,住吉林省白山市。一审被告:宋国伟,男,1973年9月16日生,汉族,吉FG28**号摩托车所有人,住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吉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鑫,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德中,公司职员。上诉人白立成因与被上诉人董桂同、一审被告姚贵海、一审被告宋国伟,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4)浑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白立成。审 判 长 王淑艳审 判 员 朱济生代理审判员 张林姝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毕 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