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与范县运输服务中心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范县运输服务中心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胜利西路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赵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范县运输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范县新区。法定代表人:董相平,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世民,男,汉族,住河南省范县。再审申请人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范县运输服务中心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濮中法民一终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濮阳市鹏鑫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