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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永春与被告王玉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二初字第00115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财产分割费750.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熹微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郑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