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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妍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光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桂科,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西岗乡宋街村**号。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诉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货款1187241.9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瑞丰钢板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桂科名下银行存款1975068.91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卞 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