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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俊华与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华,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华,男,1957年8月生,汉族,四川省西充县人。被执行人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俊华与被执行人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高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重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俊华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平市潞赛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在晋城银行高平市支行帐号为××××××××××的存款冻结14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晋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牛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