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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建丰与查正雷、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丰,查正雷,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张建丰。委托代理人宋振,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正雷。被告费华。委托代理人赵振惠(受查正雷、费华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丰与被告查正雷、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建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建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张建丰已预交),由张建丰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