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建丰与查正雷、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丰,查正雷,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华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张建丰。委托代理人宋振,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查正雷。被告费华。委托代理人赵振惠(受查正雷、费华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阴市新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丰与被告查正雷、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建丰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张建丰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建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张建丰已预交),由张建丰负担。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