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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剑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剑锋,徐靓,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丽水有朋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4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丽水市人民529民号财富国际大厦***层。诉讼代表人:梁铁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灵燕,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区绿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夏剑锋。被告:夏剑锋。被告:徐靓。被告: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经济开发区水阁工业区遂松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忠良。被告:丽水有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岑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练海滨。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诉被告浙江丽水有邦新材料有限公司、夏剑锋、徐靓、浙江维康药业有限公司、丽水有朋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邬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颜冰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