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句诉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诉保字第89号申请人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集中区88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太巧,江苏永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洪武路19号。法定代表人牛超,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广兴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金丝楠木画案一件、宫廷圆梦床一件、平安富贵大花瓶一件,保全金额为3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金丝楠木画案一件、宫廷圆梦床一件、平安富贵大花瓶一件。保全金额350万元,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财产的买卖、质押、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书记员  丁星星 来源:百度搜索“”